饶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建局关于 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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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县住建局关于 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政府、韩江林场,县府直属各单位: 县住建局《关于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业经2014年10月15日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县住建局反映。 饶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0月22日 关于规范村镇规划建设管理的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现就规范我县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管理范围和审批程序 (一)规划管理范围:除县城规划区以外各镇(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土地开发和各项建设。涉及潮州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已开发部分土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潮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按照(潮机编〔2013〕15号)的规定执行;在潮州港经济开发区范围内未开发部分土地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由饶平县住建局审批和受理,受理时项目建设单位须提供潮州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规划建设局所出具的意见。 (二)审批管理程序:建设项目需由所在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县住建局审批。 二、报送材料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需报送如下材料: (一)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图(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 (三)重点建设项目或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建设项目应报送工程规划方案图和效果图、电子文件。 (四)村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建设规划指标控制 (一)新丰镇、三饶镇、钱东镇的镇区各项建设规划指标按县城规划管理办法执行。 (二)凡已通过审批的各类控制性详细规划(含“三旧”改造项目),按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建设规划指标执行,确需调整建设规划指标的,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定程序执行;工业项目建设的各项建设规划指标控制按《潮州市城市规划区工业用地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改)》(潮规通〔2012〕9号)执行,并同时满足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4号)的要求(具体指标见附表)。 (三)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区域,在规划、建设时应符合下列各项指标要求: 1.建筑密度 (1)高层建筑(十层及十层以上的民用建筑或高度24米以上的其他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30%;多层建筑(九层及九层以下的民用建筑或总高度在24米以下的其他建筑,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35%;低层建筑(三层及三层以下,下同)的建筑密度不大于50%。 (2)地形不规则,用地面积偏小的地块,其建筑密度可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但调整幅度不得超过指标上限的5%。 2.容积率 (1)高层和多层或低层混合建设的地块或小区,其容积率分别计算,但综合容积率不大于4.2。 (2)低层、多层建筑的容积率一般不大于2.4;如配置电梯,容积率可调整为不大于2.7;高层建筑的容积率在多层建筑容积率的基础上,每增加一层,容积率递增0.2。 (3)建筑面积计算参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的规定执行,遇以下特殊情况,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①建筑物底层架空作为通道、公共停车、布置绿化小品、居民休闲、配套设施等公共用途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②建筑物顶部有围栏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结构(设备管道)转换层、底层车库、杂物间等,层高在2.2米及以上的按全面积计入容积率,高度低于2.2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③半地下室凡顶板标高超出室外地坪标高1.5米及以上的建筑应计入地上建筑面积计算值;不足1.5米的,不计入容积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以周边最近的城镇道路标高为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规定核准。 ④将自有土地无偿提供做为公共设施、市政工程建设用地,或出资带征道路用地的,所建工程项目在计算容积率时,按无偿提供的用地面积或带征的道路用地面积参与计算容积率。 3.临街单体建筑:位于规划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用地面积较小的地块,其建筑设计在体现城镇街区的整体风格,与周边环境相协调,起到美化景观的,可不受规定的规划技术指标限制,可以按单体建筑设计进行审查,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后建设。 4.建筑间距:多层建筑主朝向(长轴朝向)间距为建筑物高度的0.6-0.8倍,建筑间距单方退缩取一半;高层每递增一层,单方增加间距0.5米。山墙间距根据消防及景观要求,原则上多层不少于6米。高层建筑的山墙间距单方退距不少于6.5米。连体建筑中被连的建筑物间距,按实际情况而定。特殊环境、特殊地形、不同朝向的建筑间距可适当调整。 5.临街退缩道路红线:临街建筑退缩道路红线一般应在2米以上。临街高层建筑物每增加一层增退0.25米。特殊地段或重要建筑物退缩红线,应根据以上要求适当增加。 学校、医院、娱乐场所和体育场所、宾馆、酒店、商场等人流集散量大的公共建筑以及位于道路交叉口的建筑物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环境容量、交通流量以及考虑景观协调等因素增加退缩红线的距离。 6.镇区规划区范围以外,经过公路沿线的区域,公路两侧“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规划控制区”范围按照《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公路建筑控制区规划建设管理的通告》(潮府告〔2014〕1号)执行。 为便于管理和丈量,统一以公路中心线作为丈量基准线,“公路建筑控制区”每侧控制范围内为:涉及已改造成一级公路的省、县道为30米(国道新改线路段为37.5米);其余省道为25米;县道为20米;镇道为15米。 7.绿地率:居住小区≥20%,公共建筑及商住综合小区≥25%;工业小区绿地率≤20%。 8.停车场(库):属商品房开发的建设项目,机动车位参数取0.6。属公共建筑建设的,按总建筑面积的12%以上配套停车场(库)。 公园、旅游区、别墅区、会议中心、体育场馆及车站、码头等须配建停车场(库)的数量和规模,按实际需要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9.建筑立面:沿街建筑立面的装饰应以美观大方为原则,同时必须考虑与周围的环境和谐、协调。沿街立面需设置窗罩的,宜统一安装;其图案、颜色、用料应统一设计、统一施工,管道不得临街外露,沿街立面一般不得设置阳台。 10.燃气设施:镇村规划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高层住宅小区,应配套建设管道供气设施,且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在市政燃气管道尚未覆盖的区域,应配套建设临时瓶组间,并预留外接市政燃气管道的位置。 11.配套设施:新区开发应坚持与公共配套设施同步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先行,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按国家有关规范合理配套。 四、村庄建设规划管理(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报送材料 1.在村庄规划(含村庄整治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土地进行乡镇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 ②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材料; ③由村民委员会出具的书面意见; ④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⑤所在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2.在村庄规划(含村庄整治规划)确定的宅基地范围内建设农村私人住宅的,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②所在镇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的意见; ③土地使用证明; ④ 住宅设计图件等材料。 (二)规划指标控制 村庄规划区范围内各建设项目的规划指标控制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点的内容执行。 (三)在村庄规划(含村庄整治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土地进行工程建设,或者在镇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利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监督管理 各镇(场)及其规划建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认真做好每宗报建工程的初审工作,提出初审意见;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规划许可内容实施监督管理,打击各类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县住建局要加强对各镇(场)规划建设进行检查监督。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的,将按《城乡规划违法违纪行为处分办法》进行处理。 六、规费的收取和管理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范围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9〕849号)规定,我县私人自建自住的住宅一律不得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对于私人自建自住又有商业性质的房屋,如以商业性质报建的,可按规定标准收取基础设施配套费。同时,参照《关于加强县城规划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意见的通知》(饶府办〔2013〕28号)精神,对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含新建、扩建、改建)报建费用给予优惠的规定,属村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项目的,免收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省及中央的收费除外);属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厂房的,按现行规定标准80%收取村镇基础设施配套费。各镇(场)可以选定项目(若当年没有项目可留待下年度使用)并作出资金计划,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实施,县财政局按县政府批准的资金额度核拨各镇(场),作为县对镇(场)、村两级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资金。各镇(场)政府应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七、本意见自县政府批准之日起执行,原《饶平县村镇建设管理暂行规定》(饶府〔2001〕4号)和《转发县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意见的通知》(饶府办〔2006〕11号)同时废止。 八、本意见由县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表 饶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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