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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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8月1日起施行 《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保护公路路产,维护公路路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广东省 将于 2014 年8月1日起 施行 《广东省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 《办法》的出台实施,标志着广东省源头治超工作走上了依法治理的轨道,将对构建治超长效机制产生深远影响。 《办法》主要规范了7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明确货运源头单位的定义。将容易发生超限超载的矿山、水泥厂、钢铁厂、沙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装卸场地确定为货运源头单位。二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三是规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货运源头单位及与货运源头单位签订责任书;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实施监管。四是确立源头治理部门的执法联动工作机制制度。规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货运源头单位的强制检定称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公安、经济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移送的违法行为案件。 同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文件,确定相关部门在道路货物运输源头超限超载治理工作方面的职责。五是规定了货运源头单位以及装载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禁止行为。六是确立了货运源头单位未履行责任的处罚制度。七是规定了源头治理部门的主要领导、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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