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缴费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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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统一和规范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我县201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办理程序(试行)。 一、办理时间 2011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为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理下一年度参保(续保)缴费期。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参保(续保)缴费手续的,只能于下一年度规定时间再参保缴费。 二、办理程序 (一)以村(居)委会为参保单位的城乡户籍居民的办理程序 县社保局、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镇经办机构)分别将原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明细资料整理后提供给各村(居)委会,村(居)委会以此作为掌握和审核家庭参保情况的基础资料。具体办理程序是: 1、城乡居民参保缴费需要办理的事项和提供的材料 城乡居民办理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为参保单位,持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原件(没有第二代身份证号码的参保人员需持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打印),属原新农合参保家庭的还须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到户籍所属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续保)登记手续,如实填写《饶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见附表1)一式三份,由村(居)委会代为填写的,需由参保家庭代表签名(或印指纹)确认,并选择缴费档次,A档为每人年缴费30元,B档为每人年缴费84元,同一户口簿内符合参保条件的家庭成员只能按同一缴费档次参保,参保家庭选择缴费档次和确定参保人数后,直接用现金向所属村(居)委会缴交本户的医疗保险费。 属城镇户籍居民新参保家庭,新增参保人员,农村户籍新参保家庭的,还须提供户口簿、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留存村(居)委会),参保人员一寸免冠彩照一张(背面写上姓名)。 2、村(居)委会对参保家庭材料审核及办理事项 村(居)委会对参保家庭填写的信息和相关材料进行校对、审核,确认无误后,收缴201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把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饶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一份退还给参保人。原参加新农合的家庭参保人员没有增减变动的,由村(居)委会在该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家庭缴纳保障金记录》一页填写2012年度参合人数、筹资标准、缴费总金额,同时把《参合家庭成员》一页中的二零一一年更改为二零一二年,并加盖村(居)委会公章确认;家庭参保人员有增减变动的,在上述填写的基础上,由村(居)委会在《参合家庭成员》一页中填写新参人员或划减停保人员。同时,村(居)委会将参保人员的信息录入电脑,制作成电子文档、建立各村(居)委会参保基础档案,填写《饶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汇总表》(见附表2)一式二份,一份连同电子文档、《饶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申报表》报送镇经办机构,并将收缴的医保费汇总后存入该镇经办机构指定的银行账户(附送缴款凭证复印件)。 3、镇经办机构办理事项 镇经办机构对所属各村(居)委会上报的电子文档和相关的纸质资料进行校对审核,确认无误后,汇总填写《饶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见附表3)一式二份,同时将所属村(居)委会参保人员电子文档发送到县社保局电子邮箱:rp1111@126.com,联系人:黄旭华、余朝扬,联系电话:18933052058、18927108990,传同时将《饶平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表》(一份)连同缴款凭证传真到县社保局。 4、县社保局办理事项 县社保经办机构对各镇(场)上报参保人员的信息资料和划入医保费进行校对审核,确认无误后,整理投入信息系统、并作实缴到账处理。 (二)城乡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办理程序 城乡困难群体(低保户、重症残疾人)的参保缴费随家庭户,归属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原由县民政、县残联部门统一办理的城镇居民困难群体的参保缴费,现改为到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有关事项 (一)县社保局根据系统的缴费信息,及时为新参保人员制作参保就医凭证。由各镇(场)提供需要制作就医凭证的城镇户籍新参保家庭及新增参保人员,农村户籍新参保家庭的参保申报表、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参保人一寸免冠彩照一张(背面写上姓名)等资料送县社保局,以便制作就医凭证送交镇经办机构,由镇经办机构送交村(居)委会,村(居)委会发放到参保家庭。 原参保人持有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暂继续使用,候上级有新规定再作调整。 (二)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委托银行扣缴医保费,改由以家庭为单位直接到户籍所在村(居)委会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三)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或享受公费医疗等的,不再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应提供相关凭证备查。 (四)我县无户籍的常住人员,要求参保的,归属到各家庭户参保,其户口性质按户主户口性质填报,但应在填表及信息录入中的备注栏注明其性别、出生年、月、日及原因。同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提供参保人的一寸免冠彩照一张(背面写上姓名),由所属镇集中后送县社保局,以便制作就医凭证。 (五)县民政局、县残联应于12月25日前分别将经审核确认的低保户、重症残疾人的名册电子文档,报送县社保局。 (六)有关填报表格、2011年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参保明细资料及信息采集电子表格请到县社保局电子邮箱下载。 (七)为方便在操作过程中的信息交流,各镇可指定专人加入QQ群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按参保人员参保类别和缴费档次以及就诊医疗机构类别确定。具体支付比例如下: (一)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A档缴费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本市一类医院75%;本市二类医院65%;本市三类医院50%;外市医院40%;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B档缴费人员,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本市一类医院80%;本市二类医院70%;本市三类医院55%;外市医院45%; (三)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连续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未满6个月的,按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B档标准享受职工医疗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自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本市一类医院90%;本市二类医院85%;本市三类医院80%;外市医院70%。 中断缴费的参保人员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自办妥补缴手续的次月起,其新发生的符合医疗保险支付条件的医疗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中断缴费未超过3个月,经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其补缴期间可计算入连续缴费月数;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补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其补缴期间不计算入连续缴费月数,按照新参保人员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文稿来源:http://www.czsbj.gov.cn/zwgk/xq.asp?id=381&itemid=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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