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奇了,饮料竟然也能“早产”
本帖链接:https://www.raoke.net/38474_1_1.shtml
近日有市民爆料,位于怀柔区的北京禧宝露饮料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禧宝露公司),代加工的饮料存在“早产”现象。2013年2月21日,新京报两名记者以包装工身份进入禧宝露公司,当天,该厂灌装线上生产的三元核桃花生乳,生产日期显示为2013年3月1日、2日,“早产”最多达13天。 对消费者来说,生产日期是判断食品是否变质的重要依据;但可怕的,本该客观准确的生产日期,竟然早就“变质”了。对于这样的局面,消费者情何以堪。 按理说,作为生产企业,不可能不明白相关的规定——《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规定,生产日期(制造日期)是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即将食品装入(灌入)包装物或容器中,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但不幸的是,对一心赚钱的企业来说,再严格的规定也会沦为一纸空文。这就意味着,在生产企业的血管里,不会自动流淌“道德血液”,要他们自觉遵守各种法律法规,简直是痴人说梦。 看看吧,在禧宝露公司负责打印日期的打码机上,清晰显示着生产日期、出厂日期、生产数量等信息;而这些信息,都可以人工设置。换句话说,企业想在产品上打印什么样的生产日期都可以。“从2月19日开始,厂里都在生产三元核桃花生乳,生产日期都是3月份的了。”生产车间的一名工人如此说道。而据另一名包装间的工人介绍,两个月内,他已是第三次见证饮料“早产”了。 当然了,逐利是企业的天性,为了赚钱企业可以不择手段,更别说更改生产日期了;但问题在于,为什么企业可以轻易地让饮料“早产”呢?相关的监管部门又在哪里呢?事实上,饮料“早产”所凸显的,正是监管的失职。试想一下,若是有关部门的监管非常到位,禧宝露公司又怎能在打码机上动手脚?饮料又怎能“早产”出来?但可悲的是,监管部门的不作为,让禧宝露公司有机可趁。 更让人担忧的是,法规的软弱也在客观上促使禧宝露公司胆大妄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伪造或者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这就意味着,即使东窗事发,禧宝露公司最多只会被罚1万元。对于日进斗金的企业来说,1万元算得了什么?如此软弱的处罚力度,简直是对企业违规的变相纵容。 众所周知,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吃得安全是民众的基本要求。正因为此,对于食品安全领域的任何问题都要严加对待,绝不姑息。诚如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所说,“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已经不是食品包装的范畴,而是食品安全问题,应当以《食品安全法》进行处罚,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俗话说,“重症用猛药”,对于任何一家违规的食品生产企业,都应当严加处罚,直罚得企业伤筋动骨,再也不敢以身试法。惟有如此,民众才能吃得安全吃得放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