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善交通事故审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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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交通肇事案件,被告人何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4年9月11日14时,被告人何某驾驶小型轿车搭载被害人林某、钱某从饶平县饶洋镇方向往三饶镇方向行驶,至S334线一处,因没有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而越路中心线至左侧路面行驶,与对向施某驾驶的中型货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钱某、林某受伤,其中,林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此外还造成肇事双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何某送伤者到医院进行治疗,后于2014年9月12日主动到饶平县公安交警部门投案,如实交代了事故发生的经过。经饶平县公安交警部门认定,何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施某负事故次要责任,林某、钱某均无责任。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何某家属与二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187500元,被害方对被告人予以谅解,并请求司法机关不要追究被告人何某的刑事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何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案发后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且被告人所在村委会及其家人愿意协助有关部门监管、帮教,具备社区矫正条件,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不致再发生社会危险性,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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