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平县饶洋镇合伙骗婚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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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K-nicole 于 2015-5-5 16:55 编辑
饶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宗诈骗案件。 被害人黄某通过媒人介绍,与被告人詹某玲认识并确认婚事。2012年6月29日晚上,在詹某玲等人的诱骗和带领下,黄某前往饶平县饶洋镇同案人詹某莲家中提亲。詹某玲经与詹某莲等人事先密谋,由詹某莲扮演詹某玲的母亲,并由同案人王某环扮演詹某玲的父亲一同接待黄某。期间,黄某被蒙骗而将随身携带的铂金项链和金戒指作为结婚礼物交给詹某玲,并在詹某莲家中留宿。次日,詹某玲与詹某莲等人又以当地结婚需祭拜祖先风俗为由,向黄某索取3000元购买祭品。当天下午,在詹某玲一伙的诱骗下,黄某又从银行提取15000元,其中855元用于购买金耳环,余款作为聘金及红包交给詹某玲等人。后黄某准备带詹某玲返回福建省连江县,在前往饶平县三饶镇乘车的途中,詹某玲借机逃脱。詹某玲及同案人总共诈骗黄某现金17145元及铂金项链一条、金戒指一枚、金耳环一对。案发后,上述被骗款物均未能追回。 经审理查明后,法院认为被告人詹某玲合伙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遂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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