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辟谣】澄清关于新丰镇爱滋病的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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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人们总是要面对一些无稽之谈的谣言,但谣言总是在事实面前,经过时间的检测,经过时间的洗礼,往往不攻自破,化作烟云自行消散。制造谣言的人,虽然一时感得满足,精神得到暂时的快乐感,为自己的杰作而欢欣。但是,最终会失去市场,失去自身的尊严,就向过去讲的一个故事:一个放羊的孩子,为了开心,每天上山喊“狼来了——狼来了!”最终真的狼来了,没有人相信他的话,成为说谎的牺牲品。谣言总是打扮的十分逼真,让人相信其谣言的存在。但细心地剖析,谣言自身带有许多破绽,难以掩盖其自身的弱点,最终被人识破,成为垃圾抛入垃圾筒,成为取笑话柄,大家饭前饭后的笑料。
下面由饶客网公布一组来自饶北当地警方提供的材料:死者,姓名:(保密)43岁,新丰葵坑乌石楼人。因肝癌病死。病人病况以及症状疑是爱滋病、让别人误以是得了爱滋病。此病跟爱滋病相似度百份之百。也有某些网友和朋友故意说成爱滋病。其次老婆是九村人,下嫁至新丰葵坑乌石楼、此消息是来自一位乌石楼村的一知情人。 警方证实该男子死于肝病,并非艾滋病。也希望那些造谣的人,看到这篇文章后闭口不言,毕竟死者已矣,生者还要继续生活,不要因为你简单的几句话玩下之话,搞得已经破碎的家庭更加“雪上加霜。”何必为了图一时之快,仍然在深可见骨的伤口上撒上一把盐。那些撒播这个谣言的人们,问下自己的内心,你这样做到底得到的什么利益? 拒绝谣言!!!
以上,只为澄清这起谣言,希望能够适可而止。也希望大家不要盲目随波逐流,把一些莫须有的事,去夸大其词。还事实一个真相,让死者安息,生者节哀。 散布谣言相关法律责任: 散播谣言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尤其是在当今发达的信息时代,以网络为平台的新传播媒介上,发表言论同现实生活中承担法律责任是一致的,原因是在网络上散布谣言轻则侵犯公民或法人等的个体权利,重则危害社会管理秩序.... 一是民事责任 二是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是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饶客网在此提醒众网友请谨慎言论,以免成为谣言的散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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