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率先制定预防腐败条例【周边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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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随缘1998 于 2013-7-24 00:32 编辑
本报讯 (记者李敏、李岱娜、郭媛)汕头率先制定预防腐败条例。5月28日汕头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汕头经济特区预防腐败条例》,该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开始施行。这是汕头发挥特区立法权优势,将反腐关卡前移,化被动惩治为主动预防,变“反腐倡廉”为“倡廉反腐”的一项创新之举。这部顺应时代要求、富有汕头特色的预防腐败条例寄托着广大民众对正本清源的期许,也为国家和其他省、市的立法提供示范,具有开创性和探索性的重要意义。 廉洁兴党,腐败丧权。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一直高度重视反腐倡廉工作。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如何避免反腐败陷入“割韭菜”式的困境,也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汕头将预防腐败多年实践中好的做法和成功经验法制化,出台一部符合本地实际的预防腐败条例,是一项创新性的工作,也是经济特区大胆探索、先行先试之举。 为制定出高水平、高质量的法规,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和市纪委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陈茂辉担任组长的起草领导小组。市人大常委会创新立法方式,条例由市监察局、预防腐败局、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制局联合起草。在起草过程中严格按照立法程序,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专程赴香港、澳门等预防腐败成效较好的地区开展调研,召开立法专家论证会,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学者“把脉出招”,提出论证意见。在汇集、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集体研讨、反复修改完善、十易其稿,条例经市人大常委会高票表决通过。 《条例》分为总则、预防主体与职责、预防制度与措施、监督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61条。《条例》认真研究、剖析近年来我市腐败案件类型和特点,总结预防腐败的成功经验,创新之举引人瞩目。在立法指导思想上立足防患于未然,通过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让权力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在具体条文设计上,坚持监督约束干部与保护激励干部并举,注重事前预警防控,努力营造干事创业“安全区”,建立健全预防腐败长效机制。条例设立专章对预防腐败的制度与措施从宣教防腐、阳光防腐、源头防腐等方面作出系统规定,建立了制度廉洁性评估制度、廉洁准入制度、廉情评估制度、廉政谈话制度、述责述德述廉制度、利益冲突制度、利益回避制度、社会信用代码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三公经费公开制度等。 新闻来源:汕头日报 饶客网整理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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