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北革命烈士家属联谊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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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北革命烈士家属联谊协会章程(草案) (2012 年11月9 日经二次全会通过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理事会定名为:饶北革命烈士家属联谊协会。
第二条 本理事会是饶北革命烈士联谊协会。发起以饶北革命烈士家属联谊协会为主体、经核实登记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光荣团体。
第三条 本理事会宗旨: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和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为2020年全国奔小康幸福生活而努力奋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饶北地区开展弘扬革命烈士精神,教育培养后代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和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理事会接受有关管理机关和领导的工作指导、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理事会的业务范围:
1.为了弘扬烈士精神,对烈士纪念设施的保护和管理,为纪念烈士提供良好的场所。 2.为在保卫祖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遗属,给予帮扶并组织有关纪念活动。 3.对烈士遗属有困难、老、弱、病、残的团结互助,做到一方有难、八方救助。献爱心围绕以“献爱心、讲孝道、敬老、助老……等方面开展各类活动,应给予支持帮扶、提供捐资扶助。 第三章 会员(详见附件会员花名册) 第六条 本理事会为单位是会员制。(自愿参加入会)会员代表即为协会理事。
第七条 本理事会会员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 烈士家属自愿加入本会;
2. 拥护本会章程;
3. 履行会员义务。
第八条 入会程序
1. 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或以其它形式提出入会;
2. 经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理事长会议批准;
3. 缴纳本会会费;
4. 协会正式造册并予以公布。
第九条 会员权力
1. 在本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
3. 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力。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 执行本会的决议;
2.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 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依照有关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章 组织结构及领导职责(详见附件组织结构及领导职责花名册) 第十一条 本理事会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关,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的领导机构,每届任期三年。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的代表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 修改章程;
2.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常务副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财务人员;
3. 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第十二条理事长、秘书长、监事会、财务人员会议和职责 理事长会议是本会的核心,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参加理事长会议的人员为理事长、常务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监事财务人员列席会议。理事长会议每年召开三次,理事长会议的职责是: 1. 研究确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2. 研究审定秘书长会议提交的工作规划和计划; 3. 研究审定秘书长会议提交的主要工作和活动方案;4. 研究审定各项经费预算。
秘书长会议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长会议的执行机构。参加人员为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监事长,必要时请常务副理事长出席会议。其职责是: 1. 制定本会工作的规划、计划; 2. 研究制定各项工作和活动的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3. 研究制定本会工作的经费预算,及时提交理事长会议审批。
监事会是本会工作的监督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职责是:1. 监督本会依法开展工作;2.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督促会员单位履行本会章程;3.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4. 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意见。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一十三条 经费来源
1. 会费;
2. 社会团体、企业及个人的捐赠、赞助;
3. 政府拨款或资助;
4. 利息;
5.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一十四条 本会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标准 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执行。
第一十五条 本会筹措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
第一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监事会的监督。 资 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有关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向会员公布。
第一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主要领导之前,必须接受协会组织的 财务审计。
第一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附则 第一十九条 本章程经 2012 年 11 月 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长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饶北革命烈士家属联谊协会 2012 年 11 月 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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